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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434單選題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重傷未遂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依檢察官所提之積極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甲行為時具有重傷被害人之犯意,故僅構成普通傷害罪。惟該案件並未經被害人提出合法告訴,法院遂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改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法院此項判決之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A合法。檢察官起訴罪名係重傷未遂,法院既認定不同罪名之傷害罪,自應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
B合法。檢察官起訴罪名係重傷未遂,非告訴乃論之罪,而法院既認定為告訴乃論之傷害罪,自應 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
C不合法。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適用,以法院為科刑或免刑判決為限。法院因案件欠缺訴訟條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者,無適用同法第 300 條之餘地正確答案
D不合法。法院雖得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但程序上,未踐行告知被 告罪名變更,故判決違法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訴 §300 變更起訴法條,僅限有罪判決(科刑或免刑),不受理判決不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300 變更起訴法條以「有罪判決」為前提,需就實體為科刑或免刑。本案欠缺告訴(訴訟條件),應依 §303 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屬程序判決,不生變更法條問題。

考點:§300適用範圍考點:告訴乃論+不受理考點:實體判決前提考點:告知義務誤導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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