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以書面代到庭之陳述,未經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對於得為證據之證物,非經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C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前,亦得調查之正確答案
D對於法院依職權傳喚到場證人,未令當事人交互詰問,其供述皆無證據能力
答案與詳解
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3項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因此,簡式審判程序不受此限,得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前調查被告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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