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東港籍漁船行經公海時,高雄市籍的船員甲遭菲律賓海岸巡防隊隊員乙開槍射擊死亡。關於本案之土地管轄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漁船為犯罪地正確答案
B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亦為其出發地
C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甲的戶籍是高雄市
D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為漁船的船籍為東港,且為行為地
A正確答案
中華民國船艦在公海視為我國領土延伸,船籍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故屏東地院管轄。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刑訴法第5條第2項,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船艦內犯罪者,船籍所在地、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漁船船籍為東港,視為犯罪地,故屏東地院有管轄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中華民國船艦在公海視為我國領土延伸,船籍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故屏東地院管轄。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刑訴法第5條第2項,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船艦內犯罪者,船籍所在地、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漁船船籍為東港,視為犯罪地,故屏東地院有管轄權。
B✕ 陷阱
結論雖對但理由錯。管轄依據是「船籍所在地視為犯罪地」,不是「出發地」。刑訴法第5條並無以出發地定管轄之規定。
C✕ 陷阱
土地管轄以犯罪地、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為準(刑訴法第5條第1項),但被害人戶籍地並非管轄依據。被害人甲戶籍在高雄與管轄無關。
D✕
法院應為屏東地院(船籍港東港位屏東),非高雄地院。且「行為地」用語不精確,正確說法應為「船籍地視為犯罪地」。
刑訴法第5條土地管轄
| 犯罪地點 | 管轄依據 | 管轄法院 |
|---|
| 國內陸上 | 犯罪地/被告住居所/所在地 | 該地地院 |
| 我國船艦/航空器內(領域外) | 船籍地、犯後停泊地、機艦所在地 | 上述地之地院 |
| 本題(公海漁船) | 船籍港東港(屏東) | 屏東地院 |
A、B 結論相同但理由不同,考生若只看法院選項易誤選B。關鍵是刑訴法第5條第2項將「船籍地」擬制為犯罪地,而非以「出發地」作依據;被害人戶籍地更非土地管轄事由。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