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師曾在擔任檢察官時,於一件車禍案件,蒞庭執行公訴職務。之後該車禍案件的被害人 A 向加害人 B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A 想委任甲律師擔任該民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能不能接受委任?
A甲律師曾在該車禍案擔任蒞庭檢察官,不能接受與該案件相同或實質相關案件任何一方之委任正確答案
B如果可以得到 B 書面同意就可以接受委任,否則就不可以
C甲律師如果離開檢察官職務後已經滿 3 年就可以接受委任,3 年內就不可以
D甲律師擔任檢察官承辦的是刑事部分,現在涉訟的是民事部分,二者是不同的訴訟程序,甲律師可以接受委任
A正確答案
依律師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律師對於任法官、檢察官、其他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曾經處理之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此限制無年限,也不因程序由刑事改為民事而消失。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律師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律師對於「任法官、檢察官、其他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曾經處理之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甲曾以檢察官身分就該車禍案件蒞庭執行公訴,該事件即其職務上曾經處理之事件;本款不以訴訟程序種類相同為限,其後基於同一車禍事實之民事損害賠償仍在射程內,故不得接受任何一方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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