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律師在其名片上印有學經歷,其中有二個經歷是現兼任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以及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A 律師在名片上印有這樣的經歷有無違反現行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A只要 A 律師確實現在有兼任該些委員就不會違反,否則就有違反
B只要 A 律師注意,兼任該些委員所處理的案件都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程序,就不會違反
C有違反,律師現在兼任公務機關之職務,不得在名片上顯示正確答案
D有違反,依照現行規範,律師只能在名片上列出學歷,不能夠列出任何經歷
C正確答案
律師兼任公務機關職務(如訴願委員)屬於公職,依律師倫理規範不得於名片等宣傳文件上顯示,避免招攬案件之嫌。
為什麼答案是 C
律師倫理規範禁止律師以兼任公務機關職務之名義招攬業務,名片上顯示現任訴願委員等公職會讓人誤以為有特殊影響力,違反規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律師兼任公務機關職務(如訴願委員)屬於公職,依律師倫理規範不得於名片等宣傳文件上顯示,避免招攬案件之嫌。
看到「兼任公家機關 + 印名片宣傳」→ 直接想到利益迴避與避免招攬,選「有違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真的有兼任」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兼任公職」本身就不應作為律師執業宣傳素材,即使屬實也違反規範。
B✕ 陷阱
利益衝突迴避是另一層次問題。即使個案有迴避,仍不代表可以把公職頭銜印在名片上對外宣傳,兩件事不能互相抵銷。
C✓ 正確
律師倫理規範禁止律師以兼任公務機關職務之名義招攬業務,名片上顯示現任訴願委員等公職會讓人誤以為有特殊影響力,違反規範。
D✕
規範沒有這麼嚴格。律師名片可列出學歷與一般經歷(如曾任某律所、教職等),被禁止的是「現兼公務機關職務」這類特定項目,不是全面禁印經歷。
律師名片/宣傳可否記載一覽
| 項目 | 可否列出 | 理由 |
|---|
| 學歷(某大學法律系) | 可以 | 客觀事實,不涉招攬 |
| 過去經歷(曾任法官、檢察官) | 可以但須註明「曾任」 | 避免誤導現職 |
| 現兼任公務機關職務(訴願委員) | 不可 | 易生利益衝突與招攬疑慮 |
| 專業領域(專辦智財) | 可以 | 屬合理資訊揭露 |
考生容易以為「只要是真的」或「只要個案有迴避」就沒問題,忽略律師倫理規範對「形象宣傳」本身就有獨立限制。兼任公職不得成為攬客招牌,這與個案迴避是兩回事。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