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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970單選題

A 律師在其名片上印有學經歷,其中有二個經歷是現兼任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以及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A 律師在名片上印有這樣的經歷有無違反現行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A只要 A 律師確實現在有兼任該些委員就不會違反,否則就有違反
B只要 A 律師注意,兼任該些委員所處理的案件都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程序,就不會違反
C有違反,律師現在兼任公務機關之職務,不得在名片上顯示正確答案
D有違反,依照現行規範,律師只能在名片上列出學歷,不能夠列出任何經歷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律師兼任公務機關職務(如訴願委員)屬於公職,依律師倫理規範不得於名片等宣傳文件上顯示,避免招攬案件之嫌。

為什麼答案是 C

律師倫理規範禁止律師以兼任公務機關職務之名義招攬業務,名片上顯示現任訴願委員等公職會讓人誤以為有特殊影響力,違反規範。

考點:真實性非免責考點:利益迴避混淆考點:禁止以公職招攬考點:範圍過度擴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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