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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92單選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293 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正確答案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實務(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有扶養義務者遺棄,不以被遺棄人發生生命危險為必要,只要脫離保護即成立第294條。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對嬰兒有法定扶養義務,醫師、護士僅為臨時照護,對嬰兒並無法律上扶養義務,無法取代甲之保護地位。甲離開醫院使嬰兒脫離其保護,依實務見解成立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

考點:抽象vs具體危險說考點:293 vs 294 條區辨考點:有義務遺棄罪考點:扶養義務獨立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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