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女友乙移情別戀,計畫至乙家縱火洩憤,但缺乏勇氣,遂猛灌一瓶烈酒壯膽後,於深夜拿自製汽油彈至乙住處。因酒醉加上天色昏暗,甲看錯門牌號碼,將丙宅誤認為乙宅而丟擲汽油彈,造成丙宅客廳大部分焚燬,甲當場被逮捕。經鑑定後確認,甲縱火時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3.4‰,無責任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欲燒燬乙宅,行為時卻將丙宅誤認為乙住處,屬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甲之縱火故意
B甲縱火時已無責任能力,依罪責原則,行為與罪責需同時存在,故甲無罪正確答案
C甲故意飲酒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且於此狀態下縱火,應屬故意自招的原因自由行為
D甲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時,雖無法操控犯罪的因果歷程,其縱火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非屬因果歷程重大偏離
B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原因自由行為」與「客體錯誤」。甲為縱火而飲酒壯膽,屬故意原因自由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得免除罪責;誤認丙宅為乙宅屬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為什麼答案是 B
雖然「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是刑法原則,但「原因自由行為」是其法定例外。甲為縱火而故意飲酒壯膽,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不得主張無責任能力而免責,故甲仍有罪,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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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原因自由行為」與「客體錯誤」。甲為縱火而飲酒壯膽,屬故意原因自由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得免除罪責;誤認丙宅為乙宅屬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看到「喝酒壯膽去犯罪」,秒選「原因自由行為」,絕對不能主張無責任能力而無罪,故 B 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甲欲燒乙宅卻誤燒丙宅,兩者皆為住宅,法益價值相同,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依刑法通說,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放火罪的故意,敘述正確。
B✓ 正確
雖然「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是刑法原則,但「原因自由行為」是其法定例外。甲為縱火而故意飲酒壯膽,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不得主張無責任能力而免責,故甲仍有罪,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C✕
甲在清醒時已有縱火的雙重故意(自陷無責任能力的故意、實現犯罪的故意),並在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實現犯罪,完全符合「故意自招的原因自由行為」要件,敘述正確。
D✕
甲在酒醉狀態下誤認門牌,此種客體錯誤在一般生活經驗上具有高度可預見性,並未超出常理,因此不屬於因果歷程的重大偏離,仍可將結果歸責於甲的原因前行為,敘述正確。
原因自由行為與客體錯誤
| 概念 | 定義 | 法律效果 | 本題適用 |
|---|
| 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 故意自陷無責任能力,並於該狀態下故意實現犯罪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不減免罪責 | 甲喝酒壯膽去縱火,不得主張無罪 |
| 等價客體錯誤 | 主觀想侵害的客體與客觀實際侵害的客體不一致,但法益價值相等 | 不阻卻故意,成立既遂犯 | 誤丙宅為乙宅,仍具放火故意 |
題目故意用「行為與罪責需同時存在」這個正確的刑法大原則來包裝 B 選項,企圖誤導考生。必須牢記「原因自由行為」正是這個大原則的法定例外(刑法第19條第3項),切勿被大原則騙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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