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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955單選題

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現甲係故買贓物,該手錶實際上為丁所竊取,檢察官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請求更正起訴法條為甲涉犯故買贓物罪,並追加起訴丁涉犯竊盜罪。關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B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C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正確答案
D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竊盜與故買贓物社會基本事實不同,不得變更起訴法條;追加起訴須與本案有刑訴法第7條相牽連關係,丁與甲非同一事實亦無相牽連,追加不合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之竊盜與故買贓物非同一社會基本事實,法院不得變更法條,就起訴之竊盜事實應判無罪;丁之追加起訴與本案無相牽連(第7條),不符第265條要件,應依第303條第1款諭知公訴不受理。

考點:事實同一性誤判考點:追加起訴要件考點:無罪+不受理考點:變更法條界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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