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現甲係故買贓物,該手錶實際上為丁所竊取,檢察官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請求更正起訴法條為甲涉犯故買贓物罪,並追加起訴丁涉犯竊盜罪。關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B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C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正確答案
D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C正確答案
竊盜與故買贓物不具事實同一性不得變更法條應判無罪;追加起訴須符合相牽連犯罪,本案不符應判公訴不受理。
逐選項解析
A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同一性與追加✕ 錯誤
甲部分竊盜與故買贓物不具同一性不得變更法條;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公訴不受理。
B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追加起訴合法性✕ 錯誤
丁之竊盜與甲被訴之竊盜非相牽連犯罪,追加起訴不合法,法院應依程序違背規定判公訴不受理。
C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正確
D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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