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計畫在某百貨公司竊取一疊禮券(市價新臺幣 5 萬元),贈送給父親乙作為祝壽禮。把禮券作為禮物送給乙乃是甲內在心理所欲實現的目的,而甲事後確實也順利竊得禮券。關於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欲贈送禮券給乙時,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B甲竊取禮券時,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正確答案
C甲贈送禮券給乙時,始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D甲計畫竊取禮券之時,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B正確答案
不法所有意圖須於著手竊取行為時存在,計畫階段或事後贈與階段均非判斷時點。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主客觀同時存在原則」,不法所有意圖必須在著手竊取的行為當下存在。甲於竊取禮券時已具備將其排除原所有人、建立新支配的意圖,故成立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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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法所有意圖須於著手竊取行為時存在,計畫階段或事後贈與階段均非判斷時點。
意圖犯的主觀要件必須與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同時存在 → 答案鎖定「竊取時」。
逐選項分析
A✕
贈送禮券是事後的處分行為,已非竊盜罪的著手或實行階段。主觀意圖須於行為時存在,贈送時點過晚,不符「同時存在原則」。
B✓ 正確
依「主客觀同時存在原則」,不法所有意圖必須在著手竊取的行為當下存在。甲於竊取禮券時已具備將其排除原所有人、建立新支配的意圖,故成立不法所有意圖。
C✕ 陷阱
贈送給乙雖是甲的內心目的,但這屬於「動機」而非不法所有意圖的認定時點。贈送時財產已取得,意圖無須至此才出現,此選項混淆動機與意圖。
D✕ 陷阱
計畫階段尚未著手實行竊盜,屬於預備或犯意形成階段,刑法對竊盜罪不處罰預備犯。主觀意圖須與客觀著手行為同時,計畫時點過早。
竊盜罪主觀要件時點判斷
| 階段 | 時點 | 是否為判斷時點 | 理由 |
|---|
| 計畫竊取 | 預備 | 否 | 尚未著手,意圖未與行為結合 |
| 著手竊取 | 實行 | ✅ 是 | 主客觀同時存在原則 |
| 既遂取得 | 完成 | 否 | 構成要件已實現 |
| 贈送處分 | 事後 | 否 | 屬動機或事後處分行為 |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設在「計畫、竊取、贈送(欲/實際)」四個時點,誘使考生把「動機出現時點」或「目的實現時點」誤認為意圖認定時點。正確標準只有一個:著手實行竊取行為之當下。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