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地方法院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時,關於羈押程序之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法官在所有令狀審查程序,都是自由證明即可,不必經嚴格證明,故法官認為沒有訊問被告之必要,只要審查檢察官檢送之書面資料及筆錄即可
B羈押被告是嚴重侵犯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不只要訊問被告,所有證據都應經嚴格證明
C羈押審查程序都必須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場,由雙方於審查程序加以攻防、辯論
D法官依法必須訊問被告,但羈押審查之決定只要自由證明即可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羈押審查採自由證明即可,但法官依法必須訊問被告,這是法定必要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依刑訴法第 101 條,法官決定羈押前必須訊問被告;而羈押屬程序事項的強制處分,其要件審查採自由證明(釋字 665 號意旨),無需達嚴格證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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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羈押審查採自由證明即可,但法官依法必須訊問被告,這是法定必要程序。
記兩個關鍵:①羈押「必須」訊問被告(§101)②證明程度為自由證明(非嚴格證明)。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前半「自由證明」正確,但後半錯誤。羈押審查法官「必須」訊問被告,這是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的必要程序,不能只憑書面審查。
B✕ 陷阱
訊問被告正確,但「所有證據都要嚴格證明」錯誤。嚴格證明僅用於認定犯罪事實(本案實體判決),強制處分等程序事項採自由證明即可,以兼顧時效。
C✕
錯誤。羈押審查時檢察官、辯護人「得」到場陳述意見,但並非一律「必須」在場,也不是正式的言詞辯論程序。被告則必須在場受訊問。
D✓ 正確
正確。依刑訴法第 101 條,法官決定羈押前必須訊問被告;而羈押屬程序事項的強制處分,其要件審查採自由證明(釋字 665 號意旨),無需達嚴格證明程度。
嚴格證明 vs 自由證明
| 項目 | 嚴格證明 | 自由證明 | 適用場合 |
|---|
| 證據能力 | 需具備 | 不要求 | — |
| 調查程序 | 法定調查 | 不拘形式 | — |
| 適用 | 犯罪事實認定 | 程序事項、強制處分 | 羈押、搜索屬後者 |
| 本題 | — | ✓ | 羈押審查採此 |
考生常誤以為「羈押侵害人身自由重大→所有證據都要嚴格證明」,但實務與學理區分「實體事項(定罪)用嚴格證明」「程序事項(強制處分)用自由證明」,只有「訊問被告」是不可省略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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