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 4 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B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有辯護人之被告經法院許可者,被告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閱卷權專屬於「辯護人」。被告本人無直接檢閱權;選項所述為「審判中」被告的權利(刑訴第33條第3項),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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