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偶然得知乙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與密碼,並以之登入乙之信箱,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正確答案
B甲擅自使用乙未設密碼保護之筆記型電腦瀏覽網頁,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C甲砸壞乙之筆記型電腦,使該筆電失去輸入資料之功能,甲構成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D甲在乙之個人臉書網頁連續留言 100 則,甲構成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
A正確答案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刑法第36章)保護的是電腦系統安全與電磁紀錄完整性,A 符合「無故輸入他人帳密入侵電腦」之構成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即成立。甲雖偶然得知,但未經乙同意使用,屬「無故」,登入信箱即既遂。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刑法第36章)保護的是電腦系統安全與電磁紀錄完整性,A 符合「無故輸入他人帳密入侵電腦」之構成要件。
看到「帳密入侵」直接選 358;破壞實體電腦走毀損罪;留言灌版不等於干擾電腦系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即成立。甲雖偶然得知,但未經乙同意使用,屬「無故」,登入信箱即既遂。
B✕ 陷阱
第 358 條三種入侵態樣:輸入帳密、破解保護措施、利用漏洞。乙筆電未設密碼,甲的行為不符任一態樣,頂多民事或其他問題,非 358 條。
C✕ 陷阱
砸壞實體電腦是毀損動產(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而非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359 條保護的是電磁紀錄本身,不是硬體。
D✕ 陷阱
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須「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使用。單純在臉書留言 100 則屬人工操作、未達干擾系統運作,不構成。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速記表
| 條文 | 罪名 | 構成要件 | 本題對應 |
|---|
| §358 | 無故入侵電腦罪 | 輸入帳密/破解保護/利用漏洞 | A✓ B✗ |
| §359 | 破壞電磁紀錄罪 |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 C✗(砸硬體) |
| §360 | 干擾電腦罪 | 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 | D✗(人工留言) |
| §354 | 毀損罪 | 毀棄、損壞他人物品 | C應適用 |
刑法第 36 章保護的核心是「突破保護機制」,而非單純的擅自使用。入侵電腦罪(358 條)必須有「破解或繞過存取控制」的行為,所以輸入他人帳密入侵成立,但若電腦未設密碼、任何人都能登入,就不構成「無故入侵」。另一個常見混淆是客體錯置:「電腦設備」屬普通毀損罪(354 條),「電磁紀錄」才適用破壞電磁紀錄罪(359 條),兩者保護法益完全不同。判斷關鍵:看行為人有沒有突破技術性或程序性的保護措施,以及破壞的對象是硬體還是資料。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