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第 293 條普通遺棄罪及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前者屬一般犯,後者屬身分犯
B前者限於積極作為之遺棄行為,後者包含消極不作為
C前者之行為客體限於無自救力之人,後者則無此限制正確答案
D前者對行為主體並未要求特定之保護義務來源,後者則限於保護義務須來自法令或契約
C正確答案
普通遺棄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之客體均限於「無自救力之人」,C 錯在宣稱後者無此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兩罪的行為客體「都」限於無自救力之人。第 294 條條文明文「對於無自救力之人...」,後者並非「無此限制」。本題要選的錯誤答案即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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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普通遺棄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之客體均限於「無自救力之人」,C 錯在宣稱後者無此限制。
兩罪共同前提都是「無自救力之人」,差別只在行為主體與義務來源,看到「無此限制」就知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刑法第 293 條任何人皆可成立(一般犯);第 294 條限於對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負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身分犯/純正身分犯)。
B✕ 陷阱
通說認為第 293 條以積極遺棄行為為限(移置型),第 294 條則兼含消極不作為(如拒絕扶養、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照顧)。此為教科書常見對照,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誤!兩罪的行為客體「都」限於無自救力之人。第 294 條條文明文「對於無自救力之人...」,後者並非「無此限制」。本題要選的錯誤答案即為 C。
D✕
正確敘述。第 293 條對行為主體無特別義務要求;第 294 條限於「依法令或契約」負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屬義務來源之限制。
刑法第 293 條 vs 第 294 條對照
| 比較點 | 第293條 普通遺棄 | 第294條 違背義務遺棄 |
|---|
| 行為主體 | 任何人(一般犯) | 負扶助/養育/保護義務者(身分犯) |
| 義務來源 | 無特別要求 | 限法令或契約 |
| 行為態樣 | 限積極遺棄 | 積極遺棄+消極不作為 |
| 行為客體 | 無自救力之人 | 無自救力之人(同) |
| 法定刑 | 6月以下~5年以下 | 6月以上~5年以下(較重) |
命題者在 C 偷換「客體限制」與「義務來源限制」。兩罪客體都是無自救力之人,差別在「主體是否須具特定義務」。考生若只記得「第 294 條限制較多」而未細分限制項目,會誤以為客體也有差異而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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