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本為夫婦,住在臺北並育有一 5 歲的小孩,然而後來甲、乙離婚,且因爭奪小孩的撫養權而提起訴訟。然甲忽然先下手為強,某天晚上把小孩帶走,不讓乙找到。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甲雖然離婚且不與小孩同住,但由於還在爭奪小孩的撫養權,故仍屬於和誘罪與略誘罪之「有監督權之人」
B和誘與略誘之區別,除了行為態樣以外,也必須考慮被誘人之意思
C本題中甲如果是在得到 5 歲小孩的同意下,以和平手段把小孩帶走,則應成立和誘而非略誘正確答案
D和誘與略誘之成立,係以脫離監督權人而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要件
C正確答案
5歲幼童在法律上絕對無同意能力,縱使行為人以和平手段且獲幼童表面同意將其帶走,實務上仍一律論以「略誘罪」而非和誘罪。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實務見解認為,未滿16歲之男女(特別是5歲幼童)智識未開,在法律上「無同意能力」。因此,縱使小孩表面上同意且甲以和平手段帶走,仍視為違反被誘人意思,應成立「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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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5歲幼童在法律上絕對無同意能力,縱使行為人以和平手段且獲幼童表面同意將其帶走,實務上仍一律論以「略誘罪」而非和誘罪。
看到「5歲小孩同意」,秒選略誘罪!幼童智識未開無同意能力,無論手段多和平,一律視為違反其意思的略誘。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實務見解認為,在法院酌定親權前,父母雙方皆為有監督權人。即使甲未與小孩同住,仍具備監督權人之身分。若擅自帶走小孩侵害他方監督權,有監督權人亦得為略誘罪之犯罪主體。
B✕
敘述正確。和誘與略誘的核心區別,除了行為手段(和平 vs 強暴脅迫詐術)外,最關鍵在於「被誘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之同意」。
C✓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實務見解認為,未滿16歲之男女(特別是5歲幼童)智識未開,在法律上「無同意能力」。因此,縱使小孩表面上同意且甲以和平手段帶走,仍視為違反被誘人意思,應成立「略誘罪」。
D✕
敘述正確。妨害家庭罪章中誘拐犯罪的既遂要件,皆為破壞原有的監督關係,使被誘人「脫離原監督權人」並「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
和誘罪 vs 略誘罪 核心比較
| 比較項目 | 和誘罪 (刑法§240) | 略誘罪 (刑法§241) |
|---|
| 被誘人意思 | 得被誘人同意 | 違反被誘人意思 |
| 行為手段 | 和平手段 (引誘、勸誘) | 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 |
| 對幼童適用 | 無 (幼童無同意能力) | 有 (幼童同意無效,一律論略誘) |
| 保護法益 | 監督權 + 被誘人自由 | 監督權 + 被誘人自由 |
考生容易誤以為「和平手段 + 被誘人同意 = 和誘罪」,卻忽略了「被誘人必須具備同意能力」這個隱藏大前提。5歲小孩的同意在刑法上是無效的,因此直接落入略誘罪的範圍。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