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本為夫婦,住在臺北並育有一 5 歲的小孩,然而後來甲、乙離婚,且因爭奪小孩的撫養權而提起訴訟。然甲忽然先下手為強,某天晚上把小孩帶走,不讓乙找到。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甲雖然離婚且不與小孩同住,但由於還在爭奪小孩的撫養權,故仍屬於和誘罪與略誘罪之「有監督權之人」
B和誘與略誘之區別,除了行為態樣以外,也必須考慮被誘人之意思
C本題中甲如果是在得到 5 歲小孩的同意下,以和平手段把小孩帶走,則應成立和誘而非略誘正確答案
D和誘與略誘之成立,係以脫離監督權人而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要件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