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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25單選題

甲、乙本為夫婦,住在臺北並育有一 5 歲的小孩,然而後來甲、乙離婚,且因爭奪小孩的撫養權而提起訴訟。然甲忽然先下手為強,某天晚上把小孩帶走,不讓乙找到。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甲雖然離婚且不與小孩同住,但由於還在爭奪小孩的撫養權,故仍屬於和誘罪與略誘罪之「有監督權之人」
B和誘與略誘之區別,除了行為態樣以外,也必須考慮被誘人之意思
C本題中甲如果是在得到 5 歲小孩的同意下,以和平手段把小孩帶走,則應成立和誘而非略誘正確答案
D和誘與略誘之成立,係以脫離監督權人而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要件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5歲幼童在法律上絕對無同意能力,縱使行為人以和平手段且獲幼童表面同意將其帶走,實務上仍一律論以「略誘罪」而非和誘罪。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實務見解認為,未滿16歲之男女(特別是5歲幼童)智識未開,在法律上「無同意能力」。因此,縱使小孩表面上同意且甲以和平手段帶走,仍視為違反被誘人意思,應成立「略誘罪」。

考點:犯罪主體考點:和誘略誘區別考點:幼童無同意能力考點:既遂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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