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甲酒量甚差,喝了一瓶啤酒後駕車離去。途中受酒精影響撞擊前車,所幸無人傷亡。警察測得甲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 毫克,但發現甲精神恍惚無法平衡步行,甲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B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駕駛途中,因過失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係於繼續駕駛之行為中觸犯過失致傷罪,故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正確答案
C甲於前晚與友人聚餐,喝了數杯高粱酒,睡了一覺起床之後,駕駛小客車上班,途經警察臨檢,竟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7 毫克,仍會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D甲駕駛自用小客車,經警攔查,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 毫克,雖甲酒量甚佳,駕駛毫無異狀,且未發生事故,仍會構成本條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B正確答案
酒駕罪吐氣達0.25mg/L即構成;若過失致傷,實務認屬數行為分論併罰,非想像競合。
為什麼答案是 B
題目要選「錯誤」者。實務(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認為酒駕行為與嗣後過失致傷行為,係「另行起意」的獨立行為,應分論併罰(數罪併罰),**非**想像競合犯。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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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酒駕罪吐氣達0.25mg/L即構成;若過失致傷,實務認屬數行為分論併罰,非想像競合。
記住兩數字:0.25mg/L 是門檻;未達標但有具體危險徵兆(如無法平衡)仍構成。酒駕+過失傷害=數罪併罰。
逐選項分析
A✕
吐氣0.2mg/L雖未達0.25mg/L門檻(§185-3第1項第1款),但有精神恍惚、無法平衡等具體不能安全駕駛徵候,仍可依第2款「其他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成罪。敘述正確。
B✓ 正確
題目要選「錯誤」者。實務(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認為酒駕行為與嗣後過失致傷行為,係「另行起意」的獨立行為,應分論併罰(數罪併罰),**非**想像競合犯。此為本題正解。
C✕
吐氣酒精濃度達0.27mg/L已超過0.25mg/L之法定標準,無論隔夜或當下飲酒,均構成§185-3第1項第1款之抽象危險犯,不待證明實際危險。敘述正確。
D✕
0.4mg/L遠超0.25mg/L門檻,§185-3第1項第1款為抽象危險犯,不論酒量好壞、駕駛是否正常、有無肇事,均當然成罪。敘述正確。
刑法§185-3 三種成罪態樣
| 款別 | 要件 | 性質 | 舉證 |
|---|
| 第1項第1款 | 吐氣≥0.25mg/L 或血液≥0.05% | 抽象危險犯 | 濃度達標即成罪 |
| 第1項第2款 | 未達標但有不能安全駕駛情事 | 具體危險犯 | 須證明駕駛異狀 |
| 第1項第3款 | 服毒品、麻藥等不能安全駕駛 | 具體危險犯 | 須證明不能駕駛 |
酒駕罪是抽象危險犯,呼氣達0.25mg/L就成立,不用真的發生事故。最容易搞混的是「酒駕後撞傷人怎麼處理」:實務認為「酒駕」跟「過失傷害」是兩個獨立行為,要數罪併罰。很多人會想「同一段駕駛過程怎麼會是兩個行為」,但關鍵在於酒駕罪處罰的是「喝酒還開車」這個危險狀態,過失傷害罰的是「沒注意撞到人」,兩者保護法益不同,時間點跟因果鏈也能區分,所以不能用想像競合一罪處理。判斷原則:只要酒駕+另外有過失犯罪結果,就直接想到數罪併罰。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