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高等法院判決論處強盜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因認甲並非依據卷內證據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而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甲主張原確定判決不傳喚其聲請之有利證人乙到庭作證,且未敘明理由,致事實認定錯誤而影響判決結果。關於甲得請求救濟之途徑,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得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
B甲得向高等法院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
C甲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正確答案
D甲得向高等法院聲明疑義
C正確答案
確定判決未傳喚證人且未敘明理由屬審判違背法令,應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而非聲請再審。
為什麼答案是 C
原確定判決不傳喚證人且未敘明理由,屬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為審判違背法令,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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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確定判決未傳喚證人且未敘明理由屬審判違背法令,應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而非聲請再審。
抓關鍵字:「未敘明理由、不傳喚證人」=違背法令=非常上訴;「新證據、偽證」=事實錯誤=再審。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且應向原事實審法院(高等法院)聲請,而非最高法院。本題主張未傳喚證人及未敘明理由,屬違背法令,非再審事由。
B✕
聲請停止刑罰執行並非針對判決違誤之法定救濟途徑,且無法解決判決違背法令之問題。
C✓ 正確
原確定判決不傳喚證人且未敘明理由,屬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為審判違背法令,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D✕
聲明疑義僅適用於判決書文字有不明瞭或矛盾之情形,不能用於爭執事實認定錯誤或違背法令。
確定判決救濟途徑對照表
| 救濟途徑 | 針對事由 | 管轄/提起機關 |
|---|
| 再審 | 事實認定錯誤 (如新證據、偽證) | 原事實審法院 |
| 非常上訴 | 審判違背法令 (如理由不備、適用法則不當) |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
| 聲明疑義 | 判決文字不明瞭 | 原裁判法院 |
考生易將「未傳喚證人」誤認為事實問題而選再審。實務上,法院對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且未敘明理由,屬「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應走非常上訴途徑。此外,再審管轄法院為原事實審法院,非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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