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提出傷害罪之告訴,惟檢察官偵查終結作成不起訴處分,甲不服聲請再議,惟遭上級檢察機關以無理由駁回。關於甲對此請求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可以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自訴
B甲可以在接受上開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後 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正確答案
C此時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甲在現行法之下,並無任何救濟管道
D再議駁回之處分,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之一,得以訴願之方式救濟之
B正確答案
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救濟途徑為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即舊法的交付審判制度)。
為什麼答案是 B
完全符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112年修法將原「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要件包含:1. 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2. 強制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3. 向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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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救濟途徑為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即舊法的交付審判制度)。
看到「再議駁回」找救濟,直接默念口訣:「10天內+找律師+准許提起自訴」,秒殺本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不起訴處分經再議駁回後即告確定,具有實質確定力。告訴人不能繞過法定程序「直接」提起自訴,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始得提起。
B✓ 正確
完全符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112年修法將原「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要件包含:1. 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2. 強制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3. 向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
C✕
現行法為避免檢察官專斷,設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作為外部監督與救濟管道,並非毫無救濟。
D✕ 陷阱
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及上級檢察機關之再議駁回處分,性質上屬於「廣義司法機關之刑事司法處分」,並非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因此絕對不能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不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比較 (112年修法後最新版)
| 救濟階段 | 程序名稱 | 法定期間 | 強制律師代理 | 受理機關 |
|---|
| 第一階段 | 聲請再議 | 10日內 (112年修法自7日改為10日) | 否 | 上級檢察署 |
| 第二階段 |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10日內 | 是 (未委任會被駁回) | 管轄第一審法院 |
考選部最愛考修法!112年刑訴大修法有兩大重點:1. 將「交付審判」改名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2. 將聲請再議的期間從「7日」延長為「10日」。現在再議和准許提起自訴的期限都是10天,千萬別記成舊法的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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