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提出傷害罪之告訴,惟檢察官偵查終結作成不起訴處分,甲不服聲請再議,惟遭上級檢察機關以無理由駁回。關於甲對此請求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可以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自訴
B甲可以在接受上開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後 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正確答案
C此時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甲在現行法之下,並無任何救濟管道
D再議駁回之處分,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之一,得以訴願之方式救濟之
答案與詳解
完全符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112年修法將原「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要件包含:1. 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2. 強制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3. 向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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