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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327單選題

關於傷害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 278 條「重傷」之標準,乃是以傷害初始之檢驗狀況為準
B若聚眾鬥毆時,在場助勢之人與實行傷害行為之行為人間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時,才能成立聚眾鬥毆罪
C刑法第 286 條之凌虐行為不以長期性、持續性、多次性為必要正確答案
D殺人罪與傷害致死罪之間,以受傷處是否為致命部位為其區別基準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法傷害罪實務:重傷以「治療後結果」為準;聚眾鬥毆罪適用於「無」傷害犯意聯絡者;凌虐幼童「不以」長期持續為必要;殺人與傷害致死區別在於「主觀殺意」。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006號裁定,刑法第286條之「凌虐」行為,只要客觀上足以引起身心痛苦,單次行為亦可構成,不以長期性、持續性、多次性為必要。

考點:重傷認定時點考點:聚眾鬥毆罪考點:凌虐行為定義考點:殺人與傷害區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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