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之利得沒收,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之內容?
A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正確答案
B沒收之目的除欲制裁個人犯罪行為外,亦欲回復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
C對違法交易所生犯罪所得之沒收須先扣除所有犯罪成本
D非善意第三人得對沒收新制實施前之應沒收之物主張信賴保護
A正確答案
利得沒收為類似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非刑罰,故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為什麼答案是 A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明白指出,利得沒收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目的在剝奪不法利得、回復合法財產秩序,非刑罰亦非保安處分,故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這是本號判決的核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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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利得沒收為類似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非刑罰,故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記住:利得沒收「準不當得利」性質→不是刑罰→不受罪刑法定拘束。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明白指出,利得沒收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目的在剝奪不法利得、回復合法財產秩序,非刑罰亦非保安處分,故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這是本號判決的核心立場。
B✕ 陷阱
陷阱!判決明確指出利得沒收「非」在制裁個人犯罪行為,而是回復合法財產秩序。此選項把「制裁」也納入目的,與判決意旨相反,屬概念顛倒。
C✕
相對總額原則是指僅扣除「合法成本」,違法交易本身所支出之成本(如買毒資金)不得扣除。C說「扣除所有犯罪成本」反而是淨額原則,與相對總額原則相反。
D✕
判決認為沒收新制屬程序法性質之變更,且非善意第三人本不值得保護,故其不得對新制實施前應沒收之物主張信賴保護。D敘述與判決相反。
111年憲判字第18號重點整理
| 爭點 | 憲法法庭見解 | 理由 |
|---|
| 利得沒收性質 | 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 非刑罰、非保安處分 |
| 是否受罪刑法定拘束 | 不受拘束 | 因非刑罰 |
| 相對總額原則 | 合憲 | 僅扣除合法成本 |
| 非善意第三人信賴保護 | 不予保護 | 不值得保護 |
利得沒收常被誤認為刑罰的一種,但本號判決明確定性為「類似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目的僅在剝奪不法利得、回復合法財產秩序,而非制裁個人犯罪行為。正因非刑罰,才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也無須考量行為人責任程度。考生最易混淆的點在於:沒收雖伴隨刑事程序發動,但其本質是「拿回不該得的」,就像民事返還不當得利,而非「因為你犯罪所以罰你」。判斷關鍵是看目的——只要是剝奪不法所得、恢復財產狀態,就不是刑罰;一旦涉及譴責或痛苦施加,才屬刑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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