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審判長指定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下列關於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得為訴訟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詢問檢察官起訴範圍及是否要變更起訴法條
B被告主張警詢自白係遭警察刑求,受命法官遂於準備庭中勘驗被告於警詢中之錄音光碟
C被告主張證人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受命法官當庭裁定證人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並曉諭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正確答案
D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受命法官仍可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答案與詳解
題目要選錯誤者。證據能力之有無屬實質判斷,依合議庭評議原則,應由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無權「當庭裁定」無證據能力,此為合議庭保留事項。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