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審判長指定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下列關於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得為訴訟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詢問檢察官起訴範圍及是否要變更起訴法條
B被告主張警詢自白係遭警察刑求,受命法官遂於準備庭中勘驗被告於警詢中之錄音光碟
C被告主張證人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受命法官當庭裁定證人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並曉諭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正確答案
D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受命法官仍可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C正確答案
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僅能整理證據能力爭點,不得獨任「裁定」證據無證據能力,該裁定權限屬於合議庭。
為什麼答案是 C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僅能處理證據能力之「意見」與整理爭點。若認定無證據能力,依法應由「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不得獨任逕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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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僅能整理證據能力爭點,不得獨任「裁定」證據無證據能力,該裁定權限屬於合議庭。
看到「受命法官當庭裁定」證據能力即為錯誤!受命法官只能整理爭點與初步調查,剝奪證據能力之裁定權在「合議庭」。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準備程序得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受命法官得為之。
B✕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被告抗辯自白出於不正方法,應先於其他事證調查。受命法官於準備庭勘驗錄音光碟以調查任意性,屬合法行為。
C✓ 正確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僅能處理證據能力之「意見」與整理爭點。若認定無證據能力,依法應由「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不得獨任逕行裁定。
D✕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5項,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包含行準備程序之受命法官)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權限主體對照表
| 事項 | 受命法官(獨任) | 合議庭/審判長 |
|---|
| 整理證據能力爭點/意見 | 可 | 可 |
| 裁定證據無證據能力 | 不可 | 可(合議庭) |
| 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 不可 | 可(審判長/合議庭) |
| 處理起訴範圍/變更法條 | 可 | 可 |
題目刻意混淆「受命法官」與「合議庭」的權限。準備程序雖由受命法官進行,但涉及剝奪證據能力或變更審判程序等重大裁定,依法必須由合議庭或審判長為之,受命法官無權獨任裁定。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