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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356單選題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審判長指定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下列關於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得為訴訟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詢問檢察官起訴範圍及是否要變更起訴法條
B被告主張警詢自白係遭警察刑求,受命法官遂於準備庭中勘驗被告於警詢中之錄音光碟
C被告主張證人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受命法官當庭裁定證人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並曉諭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正確答案
D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受命法官仍可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準備程序是「整理爭點」,證據能力的實質裁定要由合議庭決定,受命法官無權單獨裁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題目要選錯誤者。證據能力之有無屬實質判斷,依合議庭評議原則,應由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無權「當庭裁定」無證據能力,此為合議庭保留事項。

考點:準備程序法定事項考點:準備程序勘驗考點:合議庭保留考點:準備程序缺席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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