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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346單選題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被告甲之警詢自白,未訊問甲有關該份筆錄的證據能力之意見,甲也未主動表示意見。甲於審判程序才抗辯該份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所致,並提出驗傷單為證。依實務見解,法院對甲之抗辯是否應依職權調查?

A否。當事人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應於準備程序表示;甲遲至於審判程序才提出抗辯,發生失權效,法院毋庸依職權調查
B是。甲主張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並已提出驗傷單為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法院為發現真實並維護被告之利益,自應依職權調查正確答案
C否。有關刑求抗辯之調查,屬於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事項,而非法院職權調查事項
D是。但法院得於調查其他犯罪事實之證據後再行調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自白任意性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不因未於準備程序表示而失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刑訴法第156條第3項,被告抗辯自白非任意性者,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且第163條第2項但書: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甲提驗傷單主張刑求,法院自應調查。

考點:失權效誤用考點:職權調查義務考點:舉證vs職權調查考點:調查順序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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