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嫌殺人未遂,在員警恫嚇之下坦承行兇,並交代兇刀藏匿處。當天警方前往該處搜出兇刀,並將甲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偵訊,甲僅言「警詢時所述皆屬實在」,檢察官據以起訴。審判中,甲抗辯警方對其脅迫,前後兩次自白和兇刀皆無證據能力。依據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優先調查甲之警詢自白是否出於脅迫
B檢察官應提出警詢錄音或證人等,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否則甲之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
C因檢察官依法偵訊甲,其證據能力完全不受警詢脅迫甲之影響正確答案
D法院若是確定警方取得自白和脅迫手段有因果關係,則甲之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
C正確答案
警察不正取供的心理強制狀態可能延續至檢察官偵訊時,後續自白是否具證據能力,須視心理強制狀態是否已完全切斷而定,並非完全不受影響。
為什麼答案是 C
實務見解認為,警察不正取供的心理強制狀態具有「延續效力」。若檢察官偵訊時未能切斷該心理強制狀態(例如未告知可不受警詢拘束),後續自白仍屬非任意性而無證據能力,並非完全不受影響。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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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不正取供的心理強制狀態可能延續至檢察官偵訊時,後續自白是否具證據能力,須視心理強制狀態是否已完全切斷而定,並非完全不受影響。
看到「完全不受影響」這種絕對字眼通常是錯的。不正取供的心理強制狀態具有「延續效力」,檢察官偵訊時若未切斷此狀態,後續自白仍無證據能力。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規定,被告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法院應「先於其他事實而為調查」,以確保證據適格,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B✕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檢察官對自白之任意性負有舉證責任,須提出錄音或證人等證明方法,否則該自白無證據能力,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C✓ 正確
實務見解認為,警察不正取供的心理強制狀態具有「延續效力」。若檢察官偵訊時未能切斷該心理強制狀態(例如未告知可不受警詢拘束),後續自白仍屬非任意性而無證據能力,並非完全不受影響。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D✕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若警方脅迫與取得自白間具有因果關係,該自白即屬不正取供,絕對無證據能力,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自白任意性與不正取供之效力
| 核心概念 | 法律依據 | 舉證責任 | 法律效果 |
|---|
| 任意性調查 | 刑訴第156條第3項 | 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 應先於其他事實進行調查 |
| 不正取供排除 | 刑訴第156條第1項 | 無 | 絕對無證據能力(無權衡空間) |
| 延續效力 |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 | 無 | 若心理強制未切斷,後續自白亦無證據能力 |
考生容易誤以為檢察官「依法偵訊」取得的自白就一定合法。實務上必須考量警察不正取供的「心理強制狀態」是否已經切斷(例如檢察官有無重新告知權利、是否隔離警察等),否則具有延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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