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緩刑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甲因傷害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 2 月,於 109 年 1 月 1 日確定,並宣告緩刑 2 年,於緩刑期滿而緩 刑宣告未經撤銷,甲復於 112 年 1 月 1 日再犯傷害罪,甲應認構成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累犯
B甲因犯竊盜罪,經法院於 109 年 12 月 1 日判處有期徒刑 3 月,並諭知緩刑 2 年,於 110 年 1 月 1 日確定,甲另於 109 年 11 月 1 日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月,於 111 年 6 月 1 日確定, 則檢察官於 111 年 11 月 1 日聲請撤銷對甲上開竊盜罪所為緩刑之宣告,法院應將緩刑撤銷,無裁 量餘地正確答案
C甲因犯 2 個加重詐欺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4 月、1 年 6 月,法院定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2 月。法院得因甲無任何前科,一併宣告緩刑 3 年,並命甲應依與被害人間之和解筆錄按期履 行賠償
D甲因犯背信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 1 年,並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8 款規定,宣告應 於緩刑期間,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0 萬元,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3 場次之附條件緩刑時,如未一併 諭知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尚非違法
B正確答案
緩刑期滿未撤銷,刑之宣告失效不構成累犯;緩刑期內再犯他罪受逾6月徒刑確定,應撤銷緩刑無裁量。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緩刑,屬絕對撤銷事由,法院無裁量權。本題強盜罪判5年6月於111年6月1日(緩刑期內)確定,應撤銷。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緩刑期滿未撤銷,刑之宣告失效不構成累犯;緩刑期內再犯他罪受逾6月徒刑確定,應撤銷緩刑無裁量。
記住:緩刑期滿未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非累犯);74條2項附條件緩刑→保護管束非強制。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既然刑之宣告已失效,自不符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要件,不構成累犯。
B✓ 正確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緩刑,屬絕對撤銷事由,法院無裁量權。本題強盜罪判5年6月於111年6月1日(緩刑期內)確定,應撤銷。
C✕ 陷阱
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緩刑宣告以「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為限。本題定執行刑為2年2月,已逾2年,不得宣告緩刑。
D✕ 陷阱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所定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題既依第8款(法治教育)宣告附條件緩刑,即應諭知付保護管束,未諭知即屬違法。
緩刑撤銷事由比較(刑法第75條 vs 75-1條)
| 類型 | 條文 | 要件 | 法院裁量 |
|---|
| 絕對撤銷 | §75 | 緩刑前/期內故意犯他罪,期內受逾6月徒刑確定 | 應撤銷(無裁量) |
| 相對撤銷 | §75-1 | 犯他罪受緩刑/6月以下徒刑/違反負擔情節重大 | 得撤銷(有裁量) |
A 選項是最經典陷阱:考生易誤以為「緩刑期滿=執行完畢」而構成累犯。實則刑法第76條明文規定緩刑期滿未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與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完全不同,不可能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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