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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257單選題

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提起公訴,經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且不能證明甲涉犯普通詐欺罪。下述方式何為適法?

A法院毋庸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逕為甲無罪之判決正確答案
B法院應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再為甲無罪之判決
C法院應先曉諭檢察官對甲追加起訴普通詐欺罪,方由法院為甲無罪之判決
D法院應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貪污罪與普通詐欺罪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但法院認均不成立時,無須變更法條直接判無罪即可。

為什麼答案是 A

法院審理後認甲非公務員(貪污罪不成立)且詐欺罪也無法證明,既然變更法條後仍是無罪,基於訴訟經濟原則,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逕為無罪判決即可。實務見解亦採此見解。

考點:無罪判決考點:變更法條要件考點:追加起訴考點:不受理判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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