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從本罪之規範目的以觀,僅限於保護他人之生命法益
B駕駛者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雖無過失,但離開事故現場仍構成本罪正確答案
C本罪之罪質為具體危險犯
D發生交通事故後若被害人當場死亡,即無任何加以救護之必要,駕駛人離開事故現場亦不構成本罪
B正確答案
刑法第185-4條經釋字777號後修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即使對事故發生「無過失」,逃逸仍會成罪,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僅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其離開現場之行為仍會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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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85-4條經釋字777號後修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即使對事故發生「無過失」,逃逸仍會成罪,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秒解:修法後明定「無過失」逃逸仍成罪(得減免其刑);本罪為抽象危險犯,保護生命與身體法益,被害人當場死亡逃逸仍構成犯罪。
逐選項分析
A✕
本罪保護法益除了「生命法益」外,尚包含「身體法益」(法條明文致人『傷害』)。此外,實務與學說見解亦多認為包含確保被害人民事求償權之釐清。
B✓ 正確
依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僅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其離開現場之行為仍會構成本罪。
C✕
本罪只要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如被害人因逃逸而陷入生命危險)為要件,實務與學說多數見解認為其罪質屬「抽象危險犯」。
D✕
法條明文規定「致人於死...而逃逸者」亦處罰之。縱使被害人當場死亡無救護可能,駕駛人仍有留待現場配合調查、釐清責任之義務,逃逸仍構成本罪。
刑法第185-4條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修法前後比較)
| 比較項目 | 修法前 (釋字777前) | 修法後 (現行法) | 修法實質意義 |
|---|
| 行為要件 | 肇事 | 發生交通事故 | 解決「肇事」是否包含無過失之文義爭議 |
| 無過失逃逸 | 實務見解分歧 | 成立犯罪,但得減免其刑 | 明確規範無過失者亦有留待現場義務 |
| 刑度區分 | 一律1年以上7年以下 | 依「傷害」或「重傷/死亡」分級 | 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 |
| 罪質認定 | 抽象危險犯 | 抽象危險犯 | 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
考生常誤以為「無過失就沒有責任,所以離開不算逃逸」。實際上,立法者基於保護死傷者及釐清交通事故責任,課予所有參與事故者「留待現場」的義務。無過失僅是「減免刑責」的事由,並非「阻卻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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