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知乙資金周轉不靈,需款孔急,乃借乙300萬元,不用計算利息;但約定手續費50萬元,且5日內還錢,若屆期無法還錢,另負擔300萬元違約金。乙因求助無門,只好答應甲。此後,甲侵入乙宅催討債款,乙無力償還,甲見乙還錢誠意不足,一時氣憤,將乙打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僅成立加重重利既遂罪
B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及重傷既遂罪,數罪併罰正確答案
C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罪、重傷罪,三罪想像競合
D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罪、恐嚇取財罪、重傷罪,數罪併罰
B正確答案
甲侵入住宅催討重利未果,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吸收侵入住居);後因氣憤將乙打成重傷,重傷罪無法被吸收,兩罪數罪併罰。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侵入住宅催討重利未果,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為法定方法,被吸收);後因氣憤將乙打成重傷,重傷罪無法被吸收,應另論重傷既遂罪。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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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侵入住宅催討重利未果,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吸收侵入住居);後因氣憤將乙打成重傷,重傷罪無法被吸收,兩罪數罪併罰。
看到「無力償還」即知重利未遂;「侵入住宅」為加重重利法定方法被吸收;「重傷」刑度太重無法被吸收,須另論罪並數罪併罰。
逐選項分析
A✕
乙無力償還,甲並未實際取得重利,故為「未遂」。此外,重傷罪的法定刑遠高於加重重利罪,無法被其吸收,不能僅論一罪。
B✓ 正確
甲侵入住宅催討重利未果,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為法定方法,被吸收);後因氣憤將乙打成重傷,重傷罪無法被吸收,應另論重傷既遂罪。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數罪併罰。
C✕ 陷阱
刑法第344-1條已將「侵入住宅」明文列為加重重利的方法,因此侵入住居罪被吸收,不另論罪。且加重重利未遂與重傷罪為另起犯意,應數罪併罰,非想像競合。
D✕
侵入住居罪已被吸收;且甲主觀上是為了催討雙方約定的債權(雖然是重利),欠缺「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因此不成立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44條之1 加重重利罪之方法行為吸收關係
| 催討方法 | 涵蓋範圍 | 法律效果 | 本題適用 |
|---|
| 侵入住宅 | 法定明文列舉方法 | 被加重重利罪吸收,不另論罪 | 甲侵入乙宅,不另論侵入住居罪 |
| 普通傷害 | 法定明文列舉方法 | 被加重重利罪吸收,不另論罪 | 無 |
| 重傷 / 殺人 | 超出法定評價範圍 | 無法吸收,另論重傷/殺人罪,數罪併罰 | 甲將乙打成重傷,另論重傷罪 |
考生極易誤以為加重重利罪的「傷害」方法包含「重傷」,而將重傷罪一併吸收;或者忘記「侵入住宅」已被加重重利罪明文列為構成要件,而錯誤地將侵入住居罪獨立出來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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