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173條或第174條所定建築物之燒燬?
A甲至仇人乙所經營之餐廳放火,對餐廳內之櫥櫃點火,火勢隨後延燒,導致餐廳之木門、桌椅、鐵皮、塑膠浪板均燒損
B甲至乙所有獨棟一層樓平房住宅內,以點燃桶裝瓦斯之方式放火,瓦斯受點燃氣爆後火勢也迅速燃燒,使乙宅外牆水泥剝落、紅磚外露,屋頂瓦片受燃燒大量掉落,屋樑、屋脊也受火燒掉落正確答案
C甲對有廟公乙在內之佛寺放火,火勢將佛寺外牆水泥燒至略有剝落露出部分鋼筋,又讓佛寺內木夾板隔間牆燒壞、佛寺天花板瓦片均因燃燒發白、佛寺內桌椅門窗均化為灰燼
D甲至乙所住分租套房內放火,火勢沿乙房內床鋪、沙發延燒至天花板,使乙房內牆壁兩面水泥受燒剝落、積碳、燒白,又再往外燒至走廊,導致走廊部分地板與牆壁大量燻黑
B正確答案
實務採「效用喪失說」:建築物須燒到喪失主要效用(如主要構造—屋頂、屋樑、承重牆等燒燬)才算「燒燬」。
為什麼答案是 B
瓦斯氣爆致屋頂瓦片大量掉落、屋樑屋脊燒落、外牆水泥剝落紅磚外露,建築物「主要構造」已燒燬,平房已喪失遮蔽居住之主要效用,成立燒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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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實務採「效用喪失說」:建築物須燒到喪失主要效用(如主要構造—屋頂、屋樑、承重牆等燒燬)才算「燒燬」。
看主要構造(屋頂、屋樑、承重牆)是否燒燬→有=成立;只燒家具裝潢牆面燻黑→不成立。
逐選項分析
A✕
僅燒損木門、桌椅、鐵皮、塑膠浪板等裝潢附屬物,建築物主要構造未受損,尚未喪失效用,不該當「燒燬」。
B✓ 正確
瓦斯氣爆致屋頂瓦片大量掉落、屋樑屋脊燒落、外牆水泥剝落紅磚外露,建築物「主要構造」已燒燬,平房已喪失遮蔽居住之主要效用,成立燒燬。
C✕ 陷阱
外牆僅「略有」剝落、天花板瓦片「發白」、內部夾板與家具燒壞,佛寺主要結構仍存、效用未喪失,實務認不成立燒燬,僅成立未遂或放火罪其他類型。
D✕ 陷阱
雖牆壁水泥剝落、燒白、走廊燻黑,但屋頂、樑柱等主要構造並未燒燬,分租套房之建築物整體效用仍在,依實務不該當「燒燬」。
放火罪「燒燬」之實務判準(效用喪失說)
| 判準 | 內容 | 成立例 | 不成立例 |
|---|
| 主要構造 | 屋頂、屋樑、承重牆燒燬 | 屋頂瓦片大量掉落、屋樑燒落 | 僅外牆水泥略剝落 |
| 效用 | 建築物喪失主要使用效用 | 平房屋頂塌落無法遮蔽 | 裝潢家具燒毀但結構完好 |
| 獨立燃燒 | 脫離媒介物獨立燃燒(傳統說) | 實務漸採效用喪失說補充 | 僅燻黑、積碳 |
| 既未遂 | 主構造燒燬=既遂;未達=未遂 | B 選項 | A、C、D 選項 |
C、D 選項刻意堆砌「水泥剝落、燒白、燻黑、家具化為灰燼」等誇張描述誘導誤選,但依效用喪失說,只要屋頂樑柱等主要構造仍在、建築物仍堪使用,就不成立「燒燬」。關鍵在 B 的「屋頂瓦片大量掉落、屋樑屋脊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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