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甲承辦工程招標,涉嫌受廠商乙請託洩漏底價,乙因此得標。甲、乙在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甲矢口否認洩漏底價,乙則坦承不諱,檢察官遂以二人共犯主管職務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起訴。有關本案之辯護人選任或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係偵查中強制辯護案件,檢察官未為甲、乙指定辯護人係屬違法
B本案係審判中任意辯護案件,甲、乙得隨時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
C本案係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甲、乙因利害相反,審判長不得為其二人指定共同辯護人正確答案
D本案係審判中任意辯護案件,甲、乙因利害相反,刑事訴訟法明定不得選任共同辯護人
C正確答案
最輕本刑3年以上→審判中強制辯護;共犯利害相反者,不得指定同一辯護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最輕本刑5年以上,屬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甲否認、乙坦承,二人利害相反,若指定同一辯護人將產生利益衝突,依刑訴法規定不得為其等指定共同辯護人,應分別指定,保障各自防禦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最輕本刑3年以上→審判中強制辯護;共犯利害相反者,不得指定同一辯護人。
看到「最輕本刑5年以上」直接鎖定審判中強制辯護;再看共犯「一認一否」利害相反→不能指定共同辯護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強制辯護原則上適用於「審判中」,偵查中並非全面強制辯護。偵查中僅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等特殊情形才有指定辯護之必要,本案偵查階段檢察官未指定辯護人並不違法。
B✕
本案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屬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非任意辯護。未選任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不得自由決定是否辯護。
C✓ 正確
最輕本刑5年以上,屬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甲否認、乙坦承,二人利害相反,若指定同一辯護人將產生利益衝突,依刑訴法規定不得為其等指定共同辯護人,應分別指定,保障各自防禦權。
D✕ 陷阱
前段錯誤:本案為強制辯護非任意辯護。後段雖提到利害相反不得共同辯護方向正確,但法律限制的是「審判長指定」共同辯護人,私人「選任」部分則受限於利害衝突,整體敘述定性錯誤。
強制辯護案件類型(刑訴§31)
| 階段 | 適用情形 | 未選任處理 | 本題 |
|---|
| 偵查中 | 原住民、低收入、身障等特殊身分 | 得指定 | 不適用 |
| 審判中 | 最輕本刑3年以上 / 高院管轄一審 / 特殊身分 | 應指定 | ✓ 5年以上 |
| 共同辯護 | 利害不相反者始可 | 利害相反須分別指定 | 甲否認乙坦承→相反 |
最易混淆「偵查中」與「審判中」強制辯護的範圍。考生常誤以為重罪一律從偵查起就強制辯護,實則偵查中僅特殊身分才強制。另須注意「利害相反」是禁止共同辯護的關鍵,而非禁止各自選任辯護人。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