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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6 年第 40 題單選題考點:違法與發回考點:審級利益

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公設辯護人為甲辯護,判決後,甲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為甲指定公設辯護人乙,辯論終結後,依現行法,法院為何種判決最為正確?

A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瑕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B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判決侵害到甲的審級利益
C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瑕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正確答案
D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因為在第一審,儘管辯護人缺席,判決仍然合法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案未踐行強制辯護程序,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第二審應撤銷並自為判決,故選C。

逐選項解析

A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瑕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違法與發回✕ 易錯陷阱
指出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部分正確,但把法律效果誤認為必須發回;本案應撤銷並自為判決。
B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判決侵害到甲的審級利益審級利益✕ 易錯陷阱
強制辯護欠缺確實涉及程序保障,但不能僅以審級利益為由發回;本案不屬法定得發回的例外。
C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因為在第一審,辯護人缺席的瑕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正確
D撤銷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因為在第一審,儘管辯護人缺席,判決仍然合法✕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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