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案件。辯護人乙是合議庭陪席法官丙的太太。關於如何作成丙迴避之裁定,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得依乙的聲請作成裁定
B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正確答案
C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應由上級法院合議庭作成裁定
D乙和丙有婚姻關係,丙恐有偏頗之虞,其所屬法院得依職權作成裁定
答案與詳解
法官與辯護人有配偶關係,非屬第17條之絕對迴避事由,而屬第18條第2款「偏頗之虞」之相對迴避事由。依第25條規定,法院僅對第17條事由得依職權裁定迴避,對第18條事由不得依職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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