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受委任?
A甲律師為 A 公司之法律顧問,A 公司曾向甲諮詢與 B 員工間之勞資糾紛。嗣 B 擬委任甲律師對 A 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B乙律師受 A 委任偵查中為其辯護涉嫌偽造本票案,偵查中 A 嗣已終止委任,本票執票人 B 擬委任乙律師對 A 訴請給付票款之訴訟
C丙律師受 A 委任對 B 訴請調整租金,訴訟中達成訴訟上和解。5 年後,A 訴請 B 給付借款,B 擬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正確答案
D丁律師曾受 A 公司委任而提供與 B 員工間之勞資糾紛法律諮詢。嗣 B 擬委任與丁律師同一事務所之戊律師對 A 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C正確答案
律師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義務,對於同一或實質關連且利害衝突之事件不得受任;同所律師亦受相同限制。若前後事件無實質關連則可受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前案為調整租金,後案為5年後的給付借款,兩者為不同事件且無「實質關連」,無洩漏前案機密或利益衝突之疑慮,故丙律師得受B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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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律師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義務,對於同一或實質關連且利害衝突之事件不得受任;同所律師亦受相同限制。若前後事件無實質關連則可受任。
判斷核心在「事件是否同一或有實質關連」。A為同一事件,B為實質關連,D為同所律師擬制衝突,皆不可受任。C的租金與借款無關,可受任。
逐選項分析
A✕
甲律師基於法律顧問關係接受A公司勞資糾紛諮詢,B員工針對同一勞資糾紛委任甲律師,屬於與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事件,依法規不得受任。
B✕ 陷阱
偽造本票之刑事辯護與給付該票款之民事訴訟,兩者基礎事實重疊,屬於「有實質關連」且利害衝突之事件。縱使前案已終止委任,保密與忠誠義務仍存,不得受任。
C✓ 正確
前案為調整租金,後案為5年後的給付借款,兩者為不同事件且無「實質關連」,無洩漏前案機密或利益衝突之疑慮,故丙律師得受B委任。
D✕ 陷阱
丁律師因曾提供A公司諮詢而不得受B委任。基於「同一事務所律師視為一體」之原則,同所之戊律師亦受相同之利益衝突限制,不得受任。
律師利益衝突迴避類型
| 類型 | 說明 | 舉例 | 迴避要求 |
|---|
| 諮詢事件衝突 | 曾接受諮詢之事件,不得受對造委任 | 擔任公司顧問後受勞工委任告公司 | 應迴避 |
| 實質關連事件 | 前後案件雖不同,但基礎事實或爭點重疊 | 偽造本票刑事案與給付票款民事案 | 應迴避 |
| 同所律師迴避 | 同一事務所之律師視為一體,受相同限制 | 同所律師分別受勞資雙方委任 | 應迴避 |
| 無實質關連 | 前後案件毫無關聯,無洩密或利益衝突疑慮 | 租金糾紛與多年後的借款糾紛 | 無須迴避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終止委任」或「換同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就可以規避利益衝突。實際上,律師的保密義務與忠誠義務不因終止委任而消滅,且同一事務所的律師在利益衝突上視為一體,均須迴避。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