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犯竊盜及強盜二罪,竊盜罪受有期徒刑 8 月的宣告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嗣後,裁判確定前所犯的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7 年確定。試問定執行刑處置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竊盜罪刑已執行,毋須與強盜罪之刑重定執行刑,僅再執行強盜罪之刑即可
B應將二罪之刑重新定應執行之刑,並扣除已執行之刑後,定為應執行之刑
C應將二罪之刑改定應執行之刑,並於應執行之刑中扣除已執行之刑正確答案
D應將二罪之刑改定應執行之刑,且應執行之刑不得低於 7 年正確答案
E應執行強盜罪之刑,並扣除已執行之 8 月,應執行之刑為 6 年 4 月
C、D正確答案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縱一罪已執行完畢,仍應依法定應執行刑,且刑期不得低於最長刑期,已執行部分則於應執行刑中扣除。
為什麼答案是 C、D
實務見解認為,數罪併罰中若有已受一部或全部執行者,仍應改定應執行刑,並於應執行刑中扣除已執行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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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縱一罪已執行完畢,仍應依法定應執行刑,且刑期不得低於最長刑期,已執行部分則於應執行刑中扣除。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範圍為「最長刑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故不得低於7年;已執行部分於定刑後扣除。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縱使其中一罪已執行完畢,依刑法第53條及實務見解,仍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僅單獨執行後罪。
B✕ 陷阱
應先依法定出應執行之刑(範圍為7年至7年8月),再於該應執行之刑中扣除已執行之刑,而非先扣除後才定應執行刑。
C✓ 正確
實務見解認為,數罪併罰中若有已受一部或全部執行者,仍應改定應執行刑,並於應執行刑中扣除已執行之刑期。
D✓ 正確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執行刑不得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本題最長期為強盜罪的7年,故不得低於7年。
E✕
應執行刑係由法院於「7年至7年8月」之法定範圍內裁量定之,再扣除已執行之8月,而非直接以7年減去8月計算。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處理原則
| 項目 | 處理方式 | 本題適用情形 |
|---|
| 定刑範圍 |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 7年以上,7年8月以下 |
| 已執行部分 | 於定應執行刑後,從應執行刑中扣除(折抵) | 定出應執行刑後,扣除已執行之8月 |
| 一罪已執行完畢 | 仍須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 竊盜罪雖執行完畢,仍須與強盜罪合併定刑 |
考生常誤以為「已執行完畢」的罪就不需要再合併定執行刑(選項A),或誤以為是「先扣除已執行刑期再定執行刑」(選項B)。正確程序是:先依原宣告刑定出應執行刑的範圍與具體刑期,最後在執行階段才將已執行的部分折抵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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