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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64單選題

甲僱用乙殺 A,乙購得開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為應如何論罪?

A甲論以教唆殺人未遂,乙論預備殺人
B甲論以幫助預備殺人,乙論預備殺人
C甲、乙共同預備殺人
D甲無罪,乙論以預備殺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教唆犯以正犯著手實行為成立要件,正犯僅止於預備階段時,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共犯從屬性)。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共犯從屬性原則,教唆犯須待正犯著手實行始成立;乙僅達預備階段,甲之教唆行為尚未產生可罰性,故甲無罪。乙購刀前往係殺人預備行為,依刑法第271條第3項成立預備殺人罪。

考點:未遂誤判考點:預備無共犯考點:非共同正犯考點:共犯從屬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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