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僱用乙殺 A,乙購得開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為應如何論罪?
A甲論以教唆殺人未遂,乙論預備殺人
B甲論以幫助預備殺人,乙論預備殺人
C甲、乙共同預備殺人
D甲無罪,乙論以預備殺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教唆犯以正犯著手實行為成立要件,正犯僅止於預備階段時,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共犯從屬性)。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共犯從屬性原則,教唆犯須待正犯著手實行始成立;乙僅達預備階段,甲之教唆行為尚未產生可罰性,故甲無罪。乙購刀前往係殺人預備行為,依刑法第271條第3項成立預備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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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教唆犯以正犯著手實行為成立要件,正犯僅止於預備階段時,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共犯從屬性)。
實務採限制從屬說:正犯沒著手→教唆者不罰。乙只到預備階段,甲就無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乙根本未著手實行殺人行為(僅購刀前往途中被捕),屬預備階段。無「未遂」可言,甲自然不能論教唆殺人未遂。
B✕ 陷阱
實務不承認「教唆預備」「幫助預備」的處罰。共犯從屬於正犯的「實行行為」,預備行為本身非實行行為,無從成立幫助或教唆。
C✕
甲僅出於教唆意思(僱用乙殺人),並未與乙有共同實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不成立共同正犯,更非共同預備。
D✓ 正確
依共犯從屬性原則,教唆犯須待正犯著手實行始成立;乙僅達預備階段,甲之教唆行為尚未產生可罰性,故甲無罪。乙購刀前往係殺人預備行為,依刑法第271條第3項成立預備殺人罪。
正犯階段與共犯成立對照
| 正犯階段 | 正犯罪責 | 教唆犯 | 幫助犯 |
|---|
| 陰謀 | 原則不罰 | 不成立 | 不成立 |
| 預備 | 特定罪處罰(如殺人) | 不成立 | 不成立 |
| 著手未遂 | 未遂犯 | 教唆未遂 | 幫助未遂 |
| 既遂 | 既遂犯 | 教唆既遂 | 幫助既遂 |
最大陷阱是誤認乙「已前往A宅」就是著手實行而選A。實務上「購刀、前往途中」仍屬預備階段,尚未對A生命產生直接危險,不構成著手。教唆犯需等正犯「著手」才成立,這是共犯從屬性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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