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住臺中,某日至臺北拜訪乙,因故與乙爭吵後殺害乙,旋即逃至高雄,經警方在高雄緝獲甲,嗣經檢察官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獲准,起訴時甲被羈押於高雄看守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地院對於此案有管轄權,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
B臺北地院對於此案有管轄權,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
C高雄地院對於此案有管轄權,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
D臺北、臺中、高雄地院對甲殺乙案件都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刑訴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台北)、被告住所/居所(台中)或所在地(高雄,含被羈押地)之法院管轄。三者為並存競合管轄,三地法院皆有管轄權。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