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住臺中,某日至臺北拜訪乙,因故與乙爭吵後殺害乙,旋即逃至高雄,經警方在高雄緝獲甲,嗣經檢察官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獲准,起訴時甲被羈押於高雄看守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地院對於此案有管轄權,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
B臺北地院對於此案有管轄權,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
C高雄地院對於此案有管轄權,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
D臺北、臺中、高雄地院對甲殺乙案件都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訴管轄採犯罪地、被告住所地、所在地三擇一,本題三地皆符合。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訴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台北)、被告住所/居所(台中)或所在地(高雄,含被羈押地)之法院管轄。三者為並存競合管轄,三地法院皆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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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管轄採犯罪地、被告住所地、所在地三擇一,本題三地皆符合。
口訣:犯罪地(台北)+住居所(台中)+所在地含被羈押地(高雄),三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逐選項分析
A✕
台中是甲的住所地,確實有管轄權,但並非「只有」台中有。本選項錯在排他性,忽略了犯罪地台北與所在地高雄同樣具管轄權。
B✕ 陷阱
台北是犯罪行為地與結果地,當然有管轄權,但刑訴第5條採「並存管轄」而非「專屬管轄」,寫「其他地院則無」就錯了。許多考生憑直覺選犯罪地易中陷阱。
C✕
高雄為被告被緝獲並羈押之所在地,有管轄權;但同樣不具排他性,台北、台中亦有管轄權。
D✓ 正確
刑訴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台北)、被告住所/居所(台中)或所在地(高雄,含被羈押地)之法院管轄。三者為並存競合管轄,三地法院皆有管轄權。
刑訴土地管轄三大連繫因素
| 類型 | 依據 | 本題對應 | 地院 |
|---|
| 犯罪地 | 行為地或結果地 | 殺乙地點 | 台北 |
| 住所/居所地 | 被告戶籍或生活中心 | 甲住台中 | 台中 |
| 所在地 | 含自願在場與被拘提羈押地 | 在高雄被緝獲羈押 | 高雄 |
A、B、C 選項都寫「其他地院則無管轄權」,誤導考生以為管轄權具排他性。實則刑訴第5條的犯罪地、住居所地、所在地為「競合並存」,三地法院都有管轄權,由繫屬在先者審判(第8條)。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