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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625單選題

甲持 A 簽發之支票,於背書後,向人調借現款。嗣因支票不獲兌現,經執票人追償,為免除背書責任,乃趁機將自己之背書塗去(尚有其他人之背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
B成立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正確答案
C成立刑法第 201 條變造有價證券罪
D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塗去自己背書使他人文書(支票)喪失效用,成立毀損文書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之背書雖由自己簽名,但背書一經完成即屬獨立的票據行為,為他人(執票人)得主張權利之文書。塗去背書使該文書喪失效用,且足生損害於執票人,成立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考點:損害債權罪要件考點:毀損文書罪考點:變造有價證券範圍考點:詐欺罪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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