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正確答案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B正確答案
支票背面偽簽他人為背書,屬偽造私文書;行使時吸收偽造行為,僅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支票背書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屬私文書。偽簽B之背書即偽造私文書;持向乙貼現為行使。偽造的低度行為被行使的高度行為吸收,僅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支票背面偽簽他人為背書,屬偽造私文書;行使時吸收偽造行為,僅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支票「背書」=私文書(非有價證券本體),偽簽背書人=偽造私文書,非偽造有價證券。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偽造有價證券是指偽造票據本身(如發票人簽名)。本題甲僅在背面偽簽B為背書人,未偽造支票本體,實務上認為背書屬附屬行為,非偽造有價證券。
B✓ 正確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支票背書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屬私文書。偽簽B之背書即偽造私文書;持向乙貼現為行使。偽造的低度行為被行使的高度行為吸收,僅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 陷阱
偽造署押是指單純偽簽他人姓名而無其他法律意義。本題偽簽B於支票背面具有背書之法律效果(表示擔保付款),已構成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為其階段行為被吸收,不另論罪。
D✕
業務登載不實罪係指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215)。甲偽簽他人背書非登載自己業務文書之行為,構成要件不合,此選項明顯錯誤。
票據偽造行為的罪名判斷
| 偽造部位 | 法律性質 | 構成罪名 | 競合處理 |
|---|
| 發票人簽名(票面) | 有價證券本體 | 偽造有價證券罪 §201 | 吸收行使行為 |
| 背書人簽名(背面) | 私文書(擔保付款意思表示) | 偽造私文書罪 §210 | 行使吸收偽造 |
| 單純偽簽他人姓名無特定意義 | 署押 | 偽造署押罪 §217 | 被偽造私文書吸收 |
考生易誤選A,以為支票上任何偽簽都是偽造有價證券。但實務一貫認為:背書是獨立的私文書行為,不影響票據本體效力,偽造背書人簽名僅構成偽造私文書罪。且有價證券罪採「偽造吸收行使」,私文書罪採「行使吸收偽造」,吸收方向相反要記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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