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正確答案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A正確答案
加重竊盜罪之「侵入住宅」須於侵入時即具備竊盜故意。本題甲係入內後才臨時起意行竊,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之要件,僅成立普通竊盜罪與侵入住居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侵入房間時並無竊盜故意,而是入內後才臨時起意拿走內衣。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文義上要求侵入行為與竊盜行為具目的關聯,即侵入時須具備竊盜故意。甲僅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不構成加重竊盜罪。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