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正確答案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A正確答案
加重竊盜罪之「侵入住宅」須於侵入時即具備竊盜故意。本題甲係入內後才臨時起意行竊,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之要件,僅成立普通竊盜罪與侵入住居罪。
逐選項解析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故意時點✓ 正確
甲侵入房間時並無竊盜故意,而是入內後才臨時起意拿走內衣。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文義上要求侵入行為與竊盜行為具目的關聯,即侵入時須具備竊盜故意。甲僅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不構成加重竊盜罪。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侵入住居罪客體✕ 錯誤
旅館房間屬於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甲未經同意擅自進入,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之罪。本選項敘述正確。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妨害秘密罪客體✕ 錯誤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第2款處罰「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甲拍攝的內衣屬於單純物品,並非身體隱私部位或非公開之活動,故不構成本罪。本選項敘述正確。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誹謗罪散布意圖✕ 錯誤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甲僅將照片傳給特定一人,缺乏散布於眾之意圖,且單純傳送內衣照片亦難謂指摘足以毀損名譽之事,故不構成誹謗罪。本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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