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因爭風吃醋發生爭執,甲在網路上的公開討論區,以乙之網路帳號(BELLEEAU)為對象,發言怒斥:「BELLEEAU是垃圾,是不入流的傢伙,更是偷別人女友的壞人」,乙知悉以上情事後,以手機拍下證據,向地檢署提告,依實務見解,有關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咒罵的對象雖然是帳號,但因該帳號可連結至乙,故仍可成立妨害名譽罪
B甲在公開討論區咒罵乙為垃圾及不入流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
C甲在公開討論區指出乙是偷別人女友的壞人,構成誹謗罪正確答案
D就本案例,甲之留言無刑法第311條不罰規定之適用
C正確答案
誹謗罪需「指摘具體事實」,「偷別人女友」屬單純謾罵而非具體事實指摘,應構成公然侮辱而非誹謗。
為什麼答案是 C
這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偷別人女友的壞人」仍屬抽象謾罵、人格貶抑用語,並未具體指摘特定事實(如時間地點對象等細節),實務上仍傾向認定為公然侮辱而非誹謗,故此選項敘述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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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誹謗罪需「指摘具體事實」,「偷別人女友」屬單純謾罵而非具體事實指摘,應構成公然侮辱而非誹謗。
區分侮辱與誹謗的關鍵:有無具體「事實」可供查證。罵人是垃圾、壞人都是抽象謾罵,全部成立公然侮辱罪。
逐選項分析
A✕
實務認為帳號雖非本名,但若能特定連結至被害人本人,仍可成立妨害名譽罪,此敘述正確。
B✕
罵人「垃圾」「不入流」屬抽象謾罵、負面評價,未指摘具體事實,構成公然侮辱罪,此敘述正確。
C✓ 正確
這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偷別人女友的壞人」仍屬抽象謾罵、人格貶抑用語,並未具體指摘特定事實(如時間地點對象等細節),實務上仍傾向認定為公然侮辱而非誹謗,故此選項敘述有誤。
D✕
第311條僅適用於誹謗罪之免責事由,且本案為單純謾罵而非可受公評之適當評論,故無311條適用餘地,此敘述正確。
公然侮辱 vs 誹謗罪 對照
| 項目 | 公然侮辱(§309) | 誹謗罪(§310) |
|---|
| 內容 | 抽象謾罵、評價性言論 | 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實」 |
| 可否舉證 | 不涉及事實真偽問題 | 可證明真實者原則上不罰(§310III) |
| 311條適用 | 不適用 | 適用(善意言論免責) |
| 本題例句 | 垃圾、不入流、壞人 | 偷別人女友(無具體細節,仍屬謾罵) |
考生易誤以為「偷別人女友」看似有描述具體行為,就直覺歸類為誹謗;但實務認為此語欠缺具體時地對象等可查證細節,本質仍是負面評價用語,屬公然侮辱而非誹謗,選項C才是本題錯誤(即答案)所在。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