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商負責人甲為取得市政府價值1億元的工程標案,以300萬元現金,行賄主管該標案的公務員乙,並長期無償提供名車予乙使用,為此支出費用20萬元。乙收受賄款後用100萬元購買基金,1年後獲利10萬元,100萬元購鑽錶贈與情婦丙,又購買價值100萬元骨董花瓶一個,卻不慎摔碎滅失。有關沒收或追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A乙犯收受賄賂罪,法院應判決諭知320萬元之犯罪利得沒收正確答案
B丙無償取得之鑽錶是犯罪所得之替代物,亦應沒收
C古董花瓶雖滅失,應追徵其價額100萬元
D甲不得主張其對賄款有優先受償地位而排除沒收
A正確答案
乙犯罪所得應為330萬元(賄款300萬+名車使用利益20萬+基金獲利10萬),非320萬。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要選錯誤者。乙的犯罪所得包含300萬賄款+無償使用名車20萬利益+基金獲利10萬孳息,共330萬,非320萬。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犯罪所得含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及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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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乙犯罪所得應為330萬元(賄款300萬+名車使用利益20萬+基金獲利10萬),非320萬。
算清楚乙的犯罪所得:300萬賄款+20萬用車利益+10萬孳息=330萬,A寫320萬明顯漏算。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題要選錯誤者。乙的犯罪所得包含300萬賄款+無償使用名車20萬利益+基金獲利10萬孳息,共330萬,非320萬。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犯罪所得含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及孳息。
B✕
敘述正確。鑽錶是乙以犯罪所得100萬購買後贈與丙,屬犯罪所得之變得之物(替代物)。丙為第三人無償取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應對丙沒收。
C✕
敘述正確。骨董花瓶為犯罪所得之變得之物,雖已摔碎滅失無法原物沒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應追徵其價額100萬元。
D✕
敘述正確。甲為行賄者,其交付之賄款屬違法行為之工具或標的,不得主張對賄款有優先受償地位而排除沒收,否則沒收制度將被架空。
乙之犯罪所得計算
| 項目 | 金額 | 法律性質 | 處理 |
|---|
| 現金賄款 | 300萬 | 違法行為所得 | 沒收 |
| 無償使用名車 | 20萬 | 使用利益 | 沒收/追徵 |
| 基金獲利 | 10萬 | 孳息 | 沒收 |
| 合計 | 330萬 | — | 應全部沒收 |
A選項陷阱在於320萬看似接近但漏算基金孳息10萬。考生易忽略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明定『孳息』亦屬犯罪所得,且無償使用名車之利益20萬也要納入。正確總額應為3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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