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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811單選題

營建商負責人甲為取得市政府價值1億元的工程標案,以300萬元現金,行賄主管該標案的公務員乙,並長期無償提供名車予乙使用,為此支出費用20萬元。乙收受賄款後用100萬元購買基金,1年後獲利10萬元,100萬元購鑽錶贈與情婦丙,又購買價值100萬元骨董花瓶一個,卻不慎摔碎滅失。有關沒收或追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A乙犯收受賄賂罪,法院應判決諭知320萬元之犯罪利得沒收正確答案
B丙無償取得之鑽錶是犯罪所得之替代物,亦應沒收
C古董花瓶雖滅失,應追徵其價額100萬元
D甲不得主張其對賄款有優先受償地位而排除沒收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乙犯罪所得應為330萬元(賄款300萬+名車使用利益20萬+基金獲利10萬),非320萬。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要選錯誤者。乙的犯罪所得包含300萬賄款+無償使用名車20萬利益+基金獲利10萬孳息,共330萬,非320萬。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犯罪所得含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及孳息。

考點:犯罪所得範圍考點:第三人沒收考點:追徵價額考點:行賄者不得主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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