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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875單選題

關於甲律師執行職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聘僱的助理延誤受任事件的上訴期間,造成委任人的損害,甲毋須負責
B甲於處理受任的事件中,教唆證人於作證時不為真實之陳述,甲未違反律師倫理
C甲於訴訟進行中,因疏忽未提出對委任人有利之證據,而造成委任人敗訴,甲毋須負責
D甲於案件進行中,對於身為刑事被告之委任人的陳述,雖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仍將之提出,不違反律師倫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律師對刑事被告委任人之不實陳述仍得提出,不違反倫理;但不得教唆偽證,且對助理行為及自身疏忽均須負責。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事辯護採「有利被告原則」,律師基於辯護立場,對刑事被告委任人之陳述,縱經合理判斷可能不實,仍得提出作為辯護主張,不違反律師倫理。此為刑事辯護特殊規範,與民事案件有別。

考點:履行輔助人責任考點:禁止教唆偽證考點:善良管理人義務考點:刑事辯護特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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