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曾為被害人乙進行心理治療之精神科醫師丙到庭,就乙於事發後心理治療過程中,被害人有無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跡象而為陳述。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A丙係學理上所稱鑑定證人,法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2條有關鑑定人具結之規定,由丙於陳述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B由檢察官行主詰問時,於丙就待證事實為陳述前,檢察官針對有關丙之身分、學歷、經歷等事項,詰以「你是精神科專科醫師?」、「你是台大醫學系畢業?」、「你在台大醫院擔任精神科醫師已有20年之久?」係屬不當詰問,甲之辯護人因此聲明異議,審判長應認異議為有理由
C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科以罰鍰,但不得拘提
D丙於法院就待證事實所為陳述,與乙關於被害事實之陳述,不具有同一性,得作為判斷乙所為不利於甲之陳述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鑑定證人適用證人具結規定,其陳述與被害人陳述非同一性,可作為補強證據。
為什麼答案是 D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認為,精神科醫師就被害人創傷反應之專業陳述,係基於其專業觀察判斷,與被害人自身陳述不具同一性,可作為補強證據,擔保被害人陳述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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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鑑定證人適用證人具結規定,其陳述與被害人陳述非同一性,可作為補強證據。
記住:鑑定證人「身分是證人、能力是鑑定」→ 適用證人規定,非鑑定人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刑訴法第210條明定鑑定證人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非鑑定人規定。故應依證人具結(第189條),結文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而非「公正誠實之鑑定」。
B✕
詰問證人之身分、學經歷屬確認證人適格及證言憑信性之必要事項,為合法主詰問範圍(刑訴法第166條之1),非不當詰問,審判長應認異議無理由。
C✕ 陷阱
鑑定證人適用人證規定,依刑訴法第178條,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除科以罰鍰外,並得拘提之。非如鑑定人般不得拘提。
D✓ 正確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認為,精神科醫師就被害人創傷反應之專業陳述,係基於其專業觀察判斷,與被害人自身陳述不具同一性,可作為補強證據,擔保被害人陳述之真實性。
鑑定人 vs 鑑定證人 對照
| 項目 | 鑑定人 | 鑑定證人 |
|---|
| 法律性質 | 專家依囑託鑑定 | 具特別知識而知悉過去事實 |
| 適用規定 | 鑑定章(§197以下) | 準用人證規定(§210) |
| 具結結文 | 公正誠實之鑑定 | 據實陳述,決無匿飾 |
| 不到場效果 | 罰鍰,不得拘提 | 罰鍰+得拘提 |
| 可替代性 | 可替代 | 不可替代(因親身見聞) |
鑑定證人雖然名稱裡有「鑑定」,但法律定位屬於「證人的一種」,所有程序都準用證人規定——包括具結、拘提、主詰問範圍等。這是因為鑑定證人是「親身經歷案件事實後才具備專業知識的人」(例如驗傷急診醫師),與純粹以專業分析案外資料的鑑定人不同。判斷關鍵在於:他是先有經歷再提供專業意見,還是單純受託分析?前者適用證人規則,後者才適用鑑定人規則。補強證據的部分則要記住:只要不是「被告自白」或「共犯供述」,其他所有證據方法(包括鑑定證人)都可以互相補強,不受同一性限制。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