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犯竊盜與搶奪二罪,於A法院受1年與2年有期徒刑宣告。於A法院審理前述二案件時,甲又犯強盜罪,並於A法院判決確定前,經B法院審理宣告6年有期徒刑。針對甲所犯前揭三罪名,應如何定其執行刑?
A先就A法院所宣告刑合併之刑期與兩罪中最長期之間(即3至2年之間)定其刑期,再將此刑期與B法院宣告刑(6年)加總,即為應執行刑
B於三罪合併之刑期(9年)與三罪中最長期的6年之間定其應執行刑正確答案
C以三罪合併之刑期(9年)定其應執行刑
D竊盜、搶奪二罪與強盜罪並非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合併裁判,因此A、B法院應各自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