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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813單選題

甲犯竊盜與搶奪二罪,於A法院受1年與2年有期徒刑宣告。於A法院審理前述二案件時,甲又犯強盜罪,並於A法院判決確定前,經B法院審理宣告6年有期徒刑。針對甲所犯前揭三罪名,應如何定其執行刑?

A先就A法院所宣告刑合併之刑期與兩罪中最長期之間(即3至2年之間)定其刑期,再將此刑期與B法院宣告刑(6年)加總,即為應執行刑
B於三罪合併之刑期(9年)與三罪中最長期的6年之間定其應執行刑正確答案
C以三罪合併之刑期(9年)定其應執行刑
D竊盜、搶奪二罪與強盜罪並非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合併裁判,因此A、B法院應各自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之(刑51條5款)。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依刑法第50、51條,三罪均於A法院判決確定前所犯,符合數罪併罰,於最長刑6年以上、合計9年以下定其應執行刑。

考點:分段定刑錯誤考點:數罪併罰定刑考點:限制加重原則考點:數罪併罰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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