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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87單選題

甲路過鄰居家門時,鄰居所飼養的秋田犬突然發狂跑出來攻擊甲,甲乃持木棍自衛反擊,但秋田犬仍然不放棄、繼續攻擊,甲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以木棍將鄰居的秋田犬擊斃。甲為自衛而持木棍將秋田犬擊斃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正當防衛
B防衛過當
C緊急避難正確答案
D避難過當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動物自發攻擊非「人之不法侵害」,不能正當防衛,只能主張緊急避難。

為什麼答案是 C

動物攻擊屬於「緊急危難」而非「不法侵害」,甲為避免自己身體受傷的現在危難,不得已毀損他人之物(犬),符合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要件。

考點:正當防衛要件考點:防衛過當考點:緊急避難考點:避難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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