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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842單選題

被告甲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準備程序向法院陳明現於新北市土城區租屋居住。法院僅向甲之戶籍地址送達傳票,甲未到庭,法院是否得裁定為公示送達?

A否。只有判決書才得以裁定公示送達,傳票僅須張貼於法院牌示處,不必裁定為公示送達
B是。送達之地址有複數時,法院僅須擇一送達即可
C否。甲既然已經向法院陳明,自應向土城區租屋處為送達,方為合法正確答案
D是。刑事訴訟法明定以戶籍地址為應送達處所,若按戶籍地址送達不到,自得裁定公示送達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被告已陳明現居地,法院應向現居地送達,未為之即屬送達不合法,不得逕行公示送達。

為什麼答案是 C

被告於準備程序已陳明現居土城租屋處,依刑訴法送達規定,應向該住居所送達。法院僅向戶籍地送達係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更不得據此為公示送達之裁定。

考點:公示送達適用考點:應受送達處所考點:住居所優先送達考點:杜撰法條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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