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甲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其於準備程序向法院陳明現於新北市土城區租屋居住。法院僅向甲之戶籍地址送達傳票,甲未到庭,法院是否得裁定為公示送達?
A否。只有判決書才得以裁定公示送達,傳票僅須張貼於法院牌示處,不必裁定為公示送達
B是。送達之地址有複數時,法院僅須擇一送達即可
C否。甲既然已經向法院陳明,自應向土城區租屋處為送達,方為合法正確答案
D是。刑事訴訟法明定以戶籍地址為應送達處所,若按戶籍地址送達不到,自得裁定公示送達
C正確答案
被告已陳明現居地,法院應向現居地送達,未為之即屬送達不合法,不得逕行公示送達。
為什麼答案是 C
被告於準備程序已陳明現居土城租屋處,依刑訴法送達規定,應向該住居所送達。法院僅向戶籍地送達係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更不得據此為公示送達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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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被告已陳明現居地,法院應向現居地送達,未為之即屬送達不合法,不得逕行公示送達。
送達看「應受送達處所」──被告已陳明居所,戶籍地就不是唯一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公示送達適用對象不限於判決書,傳票亦可,但須符合法定要件(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等)。本選項對公示送達制度理解完全錯誤。
B✕ 陷阱
送達並非「擇一即可」,法院應向被告陳明的應受送達處所為之。被告既已陳明現居土城,法院不能恣意選戶籍地而忽略實際居所。
C✓ 正確
被告於準備程序已陳明現居土城租屋處,依刑訴法送達規定,應向該住居所送達。法院僅向戶籍地送達係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更不得據此為公示送達之裁定。
D✕ 陷阱
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以戶籍地為應送達處所」,而是依住居所、事務所或就業處所等實際生活處所。此選項杜撰法條,為典型誘答。
刑事訴訟送達順位
| 順位 | 送達處所 | 依據 | 備註 |
|---|
| 1 | 被告陳明之住居所、事務所、就業處所 | 刑訴法第55條 | 當事人陳明者優先 |
| 2 | 戶籍地址 | 實務補充 | 未陳明或陳明處所送達不到時 |
| 3 | 公示送達 | 刑訴法第59、60條 | 應送達處所不明等法定要件 |
D 選項偷換「戶籍地為應送達處所」的法條內容──刑訴法從未作此規定。實務上送達以被告陳明之住居所為優先,戶籍地僅為補充。考生切勿被「法條明定」四字唬住,要回到刑訴法第55條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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