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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850單選題

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上訴第三審主張:第二審調查上訴是否逾期時,僅傳訊其住所地的大樓管理員乙,卻未讓其進行交互詰問,侵害其詰問權。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A有理由。送達是否合法,關乎甲上訴期間是否屆滿之計算,對甲之權利影響甚巨,應採嚴格的證明,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
B無理由。送達是否合法,係屬自由的證明之事項,其證據調查之方式不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正確答案
C有理由。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二審既然傳訊證人乙,自應進行交互詰問程序,方才符合憲法保障詰問權之意旨
D無理由。甲所涉案件屬於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故甲上訴三審之主張仍屬無理由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送達合法性屬程序事項,採自由證明即可,不需嚴格證明之交互詰問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上訴是否逾期涉及送達合法性,屬程序事項,採自由證明法則,法院調查方式不以交互詰問為必要,甲主張無理由。

考點:嚴格證明誤用考點:自由證明考點:釋字582適用範圍考點:上訴三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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