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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860單選題

某甲提起自訴,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訴,甲不服提出抗告,經抗告法院駁回後,提出再抗告。關於再抗告合法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合法。為保障訴訟權,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皆應容許被告提出再抗告
B合法。甲之抗告遭駁回後,性質上等同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應容許提出再抗告
C不合法。針對駁回自訴之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亦不得提出再抗告
D不合法。再抗告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甲之情況非屬法律列舉得再抗告事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再抗告採法定主義,須法律明文允許才可提起,駁回自訴之抗告裁定非屬得再抗告之列舉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依刑訴法第415條,再抗告以法律列舉事由為限(如羈押、具保、鑑定留置等)。駁回自訴之抗告裁定不在列舉中,甲之再抗告不合法。

考點:原則誤導考點:類推錯誤考點:範圍錯置考點:再抗告法定主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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