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法官之夫乙任職由10位律師以合夥型態組成的某事務所,該事務所丙律師所代理某民事事件適分由甲法官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法官如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同事務所時,應立即自行迴避
B因乙任職之律師事務所人數眾多,甲法官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並非熟識,故毋須為任何處理
C甲法官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同事務所時,應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知悉正確答案
D甲法官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同事務所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陳報院長知悉
C正確答案
法官配偶任職律師事務所,同所律師承辦案件時,法官應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非當然自行迴避。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法官倫理規範,法官遇有足使當事人懷疑公正之情形,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使其決定是否聲請迴避,並陳報院長知悉以供行政監督,兼顧審判獨立與公正外觀。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官配偶任職律師事務所,同所律師承辦案件時,法官應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非當然自行迴避。
此情形屬「得聲請迴避」而非「應自行迴避」→ 法官義務是揭露(告知當事人+陳報院長),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聲請。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配偶任職律師事務所、同所他律師代理案件,並非法官法或訴訟法所列「應自行迴避」事由。法官僅需揭露,不須立即迴避,避免過度擴張迴避範圍癱瘓審判。
B✕ 陷阱
只要客觀上足使當事人疑慮公正性,即應揭露,不因主觀上「不熟識」或事務所人數多而免除。法官倫理規範要求形式上的公正外觀。
C✓ 正確
依法官倫理規範,法官遇有足使當事人懷疑公正之情形,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使其決定是否聲請迴避,並陳報院長知悉以供行政監督,兼顧審判獨立與公正外觀。
D✕
停止訴訟程序屬法定事由(如當事人死亡、法律問題聲請釋憲等),法官不得以迴避疑義為由逕自裁定停止訴訟,此舉反而損害當事人受及時審判權。
法官迴避三層次
| 層次 | 情形 | 處理方式 |
|---|
| 應自行迴避 | 配偶本人為當事人/代理人等法定事由 | 法官主動退出審理 |
| 得聲請迴避 | 有偏頗之虞(如配偶同所律師承辦) | 告知當事人+陳報院長,由當事人聲請 |
| 無須處理 | 完全無關聯 | 正常審理 |
考生易將「得聲請迴避」事由誤認為「應自行迴避」而選 A。關鍵在於:配偶本人為代理人才須自行迴避;配偶「同事務所他律師」代理,僅屬可能影響公正外觀,法官義務是「揭露」而非「退出」。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