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B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者,關於假釋要件之最低應執行期間,合併計算之
C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D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合計計算後逾6月者,不在此限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假釋中另受拘束人身自由期間原則不算入假釋期內,例外是不起訴或無罪確定前的羈押,而非「逾6月」者,故D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法第79條第2項但書例外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期間」,而非「依法拘束人身自由逾6月者」,D把例外要件偷換,故為錯誤選項。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假釋中另受拘束人身自由期間原則不算入假釋期內,例外是不起訴或無罪確定前的羈押,而非「逾6月」者,故D錯誤。
直接背刑法第79條第2項但書:例外是『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沒有「逾6月」這回事,D一眼識破。
逐選項分析
A✕
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無期徒刑滿25年、有期徒刑全部執行完畢,再接續執行他刑,此為實務及相關規定之正確敘述。
B✕
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時,假釋之最低應執行期間應合併計算,符合刑法第79條之1規定,敘述正確。
C✕ 陷阱
刑法第79條第1項前段明定: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撤銷假釋者,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敘述正確。
D✓ 正確
刑法第79條第2項但書例外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期間」,而非「依法拘束人身自由逾6月者」,D把例外要件偷換,故為錯誤選項。
刑法第79條:假釋期間之計算
| 項目 | 內容 |
|---|
| 原則(第2項本文) | 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
| 例外(第2項但書) | 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期間,仍算入(算回) |
| 假釋期滿(第1項) | 無期徒刑後滿20年/有期所餘刑期未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D選項把刑法第79條第2項但書的例外要件「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偷換成「依法拘束人身自由合計逾6月」這個根本不存在的數字門檻。考生若只記得「原則不算入、有例外」而沒記清楚例外內容,極易被混淆,誤以為6月是法定門檻。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