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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63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本犯罪不問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均得成立加重結果犯正確答案
B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
C加重結果犯並無未遂之型態
D加重結果犯必定加重處罰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加重結果犯之基本犯罪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不能構成加重結果犯。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通說與實務認為加重結果犯之基本犯罪限於故意犯,行為人對基本犯罪有故意,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過失)。過失犯本身已是過失,不可能再成立加重結果犯。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考點:基本犯罪限故意考點:因果關係要件考點:無未遂型態考點:必加重處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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