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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6 年第 56 題單選題考點:正當廣告考點:不正當招攬

甲律師因為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人數過多,競爭激烈,所以案源不足。他想設法推廣業務、增加案源。請問下列各種推廣業務的方法,何者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A於網際網路上設立事務所的臉書(Facebook)專頁,提供個人學經歷資料及連絡方式
B律師委請其配偶,聯繫某地方法院之法警長,請託其介紹羈押庭人犯委任該律師擔任辯護人正確答案
C參加民間社團組織以結識朋友拓展人脈
D經常撰寫法律相關文章署名律師身分而投書報紙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律師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透過法警介紹羈押案件是典型違規。

逐選項解析

A於網際網路上設立事務所的臉書(Facebook)專頁,提供個人學經歷資料及連絡方式正當廣告✕ 錯誤
於網路、臉書公開學經歷與聯絡方式屬正當資訊揭露,律師倫理規範允許適度廣告,只要不誇大不實即可。
B律師委請其配偶,聯繫某地方法院之法警長,請託其介紹羈押庭人犯委任該律師擔任辯護人不正當招攬✓ 正確
委請配偶請託法警長介紹羈押庭被告委任,屬「不正當方法招攬訴訟」,違反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明文禁止之請託司法人員招攬案件,為最嚴重違規。
C參加民間社團組織以結識朋友拓展人脈✕ 易錯陷阱
D經常撰寫法律相關文章署名律師身分而投書報紙✕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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